吉安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单位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总表》
三、《单位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项目(专项)绩效目标指标表》
第三部分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部署,统一本院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 依法向吉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本级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和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对移送审查逮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或者批准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移送起诉或者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本院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本级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二)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其他应由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4年本单位内设科室6个,包括:政治部、办公室、法警大队、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编制人数小计39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36人,工勤编制3人。实有人数小计90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57人,行政在职人数37人。退休人数小计29人,遗属人数4人。
第二部分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单位预算表









十、项目(专项)绩效目标指标表 |
(2024年度) |
项目名称 |
政法转移支付项目 |
年度主要任务 |
任务名称 |
主要内容 |
预算金额(万元) |
总额 |
财政拨款 |
其他资金 |
任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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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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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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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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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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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成本指标 |
经济成本
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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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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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
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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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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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成本
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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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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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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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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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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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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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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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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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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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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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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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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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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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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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指标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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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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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 |
指标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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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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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政法转移支付项目涉密不予公开。
第三部分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4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4年本单位收入预算总额为1770.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87.1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93.6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28.46万元;其他收入22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20万元;上年结转收入256.4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2.73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4年本单位支出预算总额为1770.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87.19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306.6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38.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40.7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78.5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6.0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97.4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2.8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0.39万元;资本性支出27万元。项目支出463.4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1.4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82.4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万元;资本性支出181.07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546.5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2.3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0.3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8.0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51.9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1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1.1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1.59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140.7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23.1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78.4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1.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2.8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2.07万元;资本性支出208.0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9.65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4年本单位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1293.6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28.46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090.0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5.36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6.9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1.17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086.6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46.4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30.7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6.0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2.88万元,资本性支出27万元。项目支出20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8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34.55万元,资本性支出72.45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4年本单位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4年本单位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4年本单位机关运行费预算123.01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3.04万元,增长2.5%,主要原因是人均公用经费以及降温取暖费预算增加。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单位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50.5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4.9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5.6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23年9月30日,本单位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6辆。
2024年本单位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没有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九)项目情况说明
本单位政法转移支付项目涉密不予公开。
二、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本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24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一致,主要原因是:我单位近两年无因公出国(境)事项。
公务接待费6万元,比上年保持一致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贯彻落实上级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标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万元,比上年减少2万元,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用车开支。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安排保持一致,主要原因是:本单位近两年无公务用车购置计划。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三)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统计财政拨款结余弥补2024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四)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3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检察监督: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四)国家司法救助支出:反映用于国家司法救助方面的支出。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检察业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开展刑事(包括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
(六)业务装备:与办案业务相关的装备购置,包括检察业务技术装备、检察业务综合保障装备、司法警察装备、服装、其他业务装备等。
(七)检察业务技术装备:人民检察院开展案件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工作,配备的案件管理设备、检察服务设备、办案工作区装备、法医检验鉴定设备、物证类检验鉴定设备、图像声像处理和电子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司法会计检验鉴定装备等。
(八)检察业务综合保障装备:人民检察院用于检察业务综合保障,配备的检察通信设备、音视频会议系统设备、信息网络设备、交通设备、安全检查设备、资产管理设备、档案管理设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安全保密系统、灾难备份系统、检察业务常规设备等。
(九)司法警察装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等制度规定依法履职,配置的单警装备、警械专用柜、防暴处突装备等。
(十)服装费:人民检察院编制内的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统一着装规定的着装范围、开支规定,所开支的设计、定型、购置、运输、保管费,以及服装试制费和损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