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在我省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某见年底烟花爆竹销售迎来旺季,为获取高额利润,唐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帮忙做烟花爆竹生意,两人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私自向批发商大量购买烟花爆竹进行售卖,从中赚钱差价。经查,两人销售烟花爆竹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60余万元,公安机关民警在两人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的民房内当场查获烟花998件、爆竹904件,被查获的烟花爆竹价值7.2万元。
2024年6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唐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理。2024年8月,吉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不仅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还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构成严重威胁。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切莫为一时利益触碰法律红线;销售者也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有销售许可的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燃规定,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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