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看病钱”“救命钱”。
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马某在明知国家相关医保用药政策的前提下,采取伪造患者甲EGFR RT790M基因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方式,帮助刘某通过医保违规报销购买药品奥西替尼的费用,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00397.64元。
2020年11月底,被告人吴某使用患者甲的身份证、社保卡多购买了一盒药品奥西替尼,并通过医保违规报销药品费用,后将药品转卖给他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3464元。
2023年9月,马某、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马某、吴某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损害的都是全体参保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将继续贯彻司法为民理念,以零容忍的态势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好群众利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退回医保基金损失;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除上述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