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县检察院出台《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进一步强化组织监督,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加强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达到“常用第一种,选用第二种,偶用第三种,不用第四种”的良好局面,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纪律保证。
根据出台的《规定》,该院把纪律挺在前面,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覆盖检察工作全领域,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辐射检察人员全足迹,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看到苗头就提醒、听到反映就过问、存在问题就处理,把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期。
《规定》中明确了责任主体,党组书记、检察长负主体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同时对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覆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列举了具体14种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来进行监督执纪的行为。对存在所列举行为的干警,将对其进行定期谈话、提醒谈话、约谈告诫、函询、诫勉谈话、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检讨、通报及岗位调整等方式进行处理。
为使干警更好理解该《规定》,让《规定》落到实处,该院还召开了党组中心组学习扩大会暨廉政党课,全体干警参加了学习,纪检组长以廉政党课的形式对《规定》进行解读,同时结合身边发生的一些违纪行为,解读了哪些行为是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监督的行为,让干警明白有所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