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禾水河畔,随着一尾尾活蹦乱跳的鱼苗跃入水中,一起由我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以“增殖放流+生态修复”的方式圆满画上句号。
此前,王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船只,在禾水河流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非法获利17796元。经专业鉴定,其电鱼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捕鱼”容易,“补鱼”难。为修复受损生态,我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向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追究王某某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加强重点水域日常巡查与动态监测。在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共同释法说理下,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自费购买15 万尾优质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春水初生,万物复苏。在我院与吉安县农业农村局、吉安市吉安生态环境局等单位的共同监督见证下,王某某将15 万尾鱼苗全部投放至禾水河水域。此次增殖放流不仅是一次生态修复的具体实践,更是检察公益诉讼“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生动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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